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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法院民事裁定新泰伸聲請緊急處分案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2.08.15 00:00
日  期:2012年08月15日公司名稱:新泰伸(5017)主  旨:法院民事裁定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案事宜發言人:陳立祥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1/08/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案事宜4.處理過程:依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08月14日裁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08月14日對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事件之民事裁定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者費,不在此限。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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