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天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增訂牛肉中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10ppb。同時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凡是生鮮或加工食品含有牛肉原料,不論是使用進口牛肉或國產牛肉,都要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因此,不但是冷藏或冷凍牛肉,牛肉泡麵、牛肉乾、牛肉丸、牛肉咖哩、牛肉包子等加工製品,也要適用這項規定。
此外,販售牛肉及其製品的量販店、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南北雜貨店,以及提供含牛肉食品的餐廳、速食店、夜市、小吃攤、美食街等餐飲場所,都要標示所使用的牛肉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