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1年6月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0年度盈餘分派案,暨101年6月27日董事會決議,按配發權利基準日股東持有股份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3元。二、茲訂定101年7月26日為分派現金股利權利基準日(除息基準日),並自101年8月16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25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