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沒履行 還錢有誠意〉法內有情 2年苦牢免蹲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法內有情!苗栗縣黃姓男子16歲犯下強盜案,被判刑2年、緩刑5年,每月要支付被害人5000元賠償損失,檢察官發現他沒有確實履行賠償,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但法官調查,黃男因手頭較緊,雖然偶爾未匯或金額不足,但仍有賠償的誠意與悔過的決心,應鼓勵他自新,已駁回檢方聲請,讓他免蹲兩年苦牢。

苗栗地院調查,95年10月17日凌晨2點,當時年僅16歲的黃姓男子離家在外,身上沒錢、飢寒交迫,到新竹市一家超商佯稱購買遊戲卡,趁鄧姓店員彎身取貨時,以水果刀刺進鄧的背部,想強盜店內財物。

被判緩刑 月付賠償金

鄧姓店員遭刺傷後,拿起裝麵包的籃子激烈抵抗,此時剛好有送報生到超商收報紙,見狀後報警並喝令黃男不准動;黃男當時年少,嚇得留在原地,被趕來的警方當場逮捕,移送少年法庭。

有時未匯 有時不足

案經苗栗檢方起訴,苗栗地院在96年10月依強盜未遂罪判刑兩年;鄧姓店員事後原諒他,雙方以5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宣告緩刑5年並附帶條件,黃男必須按月支付鄧某5000元,直到50萬元還清為止。

檢方聲請撤銷緩刑

黃男逃過牢獄之災後找到工作,他從96年10月起到今年7月,理應支付鄧某58期、共29萬元,但他只支付39期、共14萬1000元,因此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

法官檢視鄧姓店員的存摺影本,確認黃男有持續匯錢,每次從2000元到5000元不等,可見確有賠償誠意;與有些人明明有能力還錢,卻在獲得緩刑後推諉拖延、惡意不履行,情形截然不同。

鼓勵自新 駁回聲請

法官認為,黃男雖然沒有完全按照緩刑條件賠償被害人,但從他獲得緩刑宣告到現在,都未再犯任何刑案被判刑,基於鼓勵自新,不應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