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 女騎士撞癱 判運將賠1208萬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吳仁捷/台北報導〕計程車司機郭榮德載客行經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街,應女乘客要求停車,因未緊靠路邊停車,女乘客又貿然開車門,害後方女騎士許妙禎撞上右車門四肢癱瘓,女乘客趁隙逃逸,最高法院認定司機郭榮德有過失,須賠償1208萬餘元及利息,全案確定。
被撞癱的44歲許女昨表示,案發至今運將從未探望她,只向法院說賠不起,卻有錢請律師,如今判運將要賠償1208萬,「如果他還是不賠,等於是對我二度、三度的傷害」。郭榮德的律師曾昭牟則轉述,案發後郭曾感慨說「我是全台灣最倒楣的計程車司機,該負責的應該是落跑的女乘客」。
乘客落跑 運將還被判7個月
許女說,她原在萬國科技公司上班,99年7月7日發生事故,受傷2年來,出入完全靠輪椅,沒辦法再工作,每月房貸、看護費、醫藥費、子女教育費等開銷要6萬多元,但對方賣掉計程車避不出面,她一毛錢都沒拿到,生活陷入困境,希望相關單位正視肇事駕駛卸責的犯行,給予適當補償。
60歲的郭榮德除了民事官司,也因本案觸犯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被判刑7月,日前執行完畢出獄。郭昨天不在家,也無家人應門,鄰居表示:「郭榮德心臟不好,曾送急診。」曾昭牟律師說,郭入獄後就沒再和他聯絡。
車禍鑑定報告認定,女乘客突然開車門也是肇禍原因之一,但郭榮德沒有確實靠邊停,就讓乘客下車,又沒提醒女乘客開門時須注意後方,也要負擔過失責任,因女乘客失聯,法院無法向女乘客追究民刑事責任。
曾任台北地院民庭審判長的律師陳博文指出,類似情況通常乘客須負擔3到4成責任,因此若能找到女乘客,她應負擔全部賠償金1208萬元中的362萬元到483萬元。
庭訊時,許女主張應賠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合計3062萬餘元;郭某辯稱,許女對車禍也有過失,應承擔一半責任,且許女請求慰撫金過高、已請領強制險理賠金應扣除等。
最高法院最後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郭某有疏失才導致車禍發生,且郭未舉證許女騎車有何疏失等,扣除許女已領的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理賠金160萬元後,判決郭要賠償1208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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