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1年6月1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0年度盈餘分配案,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每股分派新台幣2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並已訂定101年7月29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二、茲訂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