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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期:公告本公司取得律師意見書更正轉投資群益期貨(香港)港幣2280萬元非收購與私募有價證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13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CSC Futures (H.K.) Limited之普通股。2.事實發生日:101/3/19~101/3/19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20,000,000股(占發行股份20,000,000股之100%)每單位價格:港幣1.14元交易總金額:港幣22,8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最終母公司為本公司之母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集團中二家經營相同業務之期貨公司進行整合,提高整體競爭力。關係人群益(香港)有限公司自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設置以來,就是其母公司。所有股份中只有一股是前董事陳田文先生代為持有,並且已於2012/03/07轉讓。回群益(香港)有限公司。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設立於1998年12月9日,該公司股權所有權人從未更換。所有股份中只有一股是前董事陳田文先生代為持有,並且已於2012/03/07轉讓。回群益(香港)有限公司。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於香港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擔任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股東後十五日內,支付全部價款。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取得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股權價格合理意見書。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數量:20,000,000股、金額:港幣22,800,000元、持股比例:100%、權利受限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0.79%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東權益之比例:4.71%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1,507,286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為提高集團整體競爭力,整合經營管理,以加強服務外資法人客戶。增加國內期貨交易量及擴展海外期貨市場業務。15.每股淨值(A):4.36元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8.其他敘明事項:2012/08/10主管機關詢問主旨說明。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   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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