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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當冤大頭 門市申辦有保障

自由時報/ 2012.08.1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縣政府消保官游兆昌說,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通訊行業者利用電話促銷開發新客戶,算是「訪問買賣」,同樣可以在7日內退貨。

不過,游兆昌說,此行銷手法存在「陷阱」,業者並未說明是贈送何款手機,也就是說,消費者只要在合約上簽名,並連同相關證件一併送上,契約即達成。

另外,目前申辦行動電話業務新門號或移轉其他電信時,申辦人必須親自或委託受託人拿身分證或健保卡等正本到門市辦理,不肖業者利用宅配的作法,是否有觸法疑慮?游兆昌表示,此為定型化契約的規範,供業者及消費者參考,屬於行政程序法,為行政指導,沒有法律強制力,他強調,為避免衍生消費糾紛,建議消費者申辦手機,還是親自到通訊門市,眼見為憑,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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