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毛姓男子的父親生前分配財產時,約定台北市士林區某房屋改建後由他繼承。
父親死後,毛男與陳姓繼母簽訂協議書,約定房屋經拆遷、政府重建配售後,依毛父遺願讓毛男取得所有權,但毛指控陳女於房屋在民國99年11月間改建完交屋後,卻拒絕移轉登記給他。
毛姓男子主張,因房子已遭聲請強制執行及定期拍賣定案,請求陳女依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核定的不動產總價,賠償1424萬多元;法院一審判毛男勝訴。
法院審理時,陳女主張自己被詐欺而簽下協議書及拋棄繼承文件,且協議書內容是贈與,僅經法院認證並非公證,她可依法撤銷。
高院審理認為,協議書是依毛男父親的意思而簽立,不是陳女將自己的財產贈與毛男,非贈與契約,且陳女未能證明是遭詐欺而簽立協議書,判決陳女敗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