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1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0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現金股利149,871,876元,茲訂定101年7月31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4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並自101年8月3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