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有傷害前科的吳宗龍與被害人分手後,懷疑她另結新歡。吳為挽回感情,去年9月21日下午到被害人上班的台中市政府大樓守候,隨即在電梯內找到女方。
吳在電梯內不斷央求復合,但女方不置可否,吳見復合無望,竟一手固定女方頭部,一手持美工刀割劃被害人臉部。
法院先前審理時,吳男辯稱,他只是想教訓女方,沒有重傷害犯意,當時對方動得很厲害,他都有避開對方眼睛等重要部位,不然對方受傷會更嚴重,而且以現在的雷射技術應該可以將女方的面容治癒。但法官認為,吳傷害女子的時間僅3、4秒,足見他下手之重,心意之堅。
全案一、二審時,法院都依使人重傷罪判吳8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二審認定,吳被判8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