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頭條~公共場所將廣設電擊器 救人不罰
中央商情網/
13 年前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同時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予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由時報2012年 8月10日頭版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