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地可隨意進入? 檢上訴引法界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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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未居住的戶籍地,可強行進入嗎?

彰化縣二水鄉蔡姓老翁被媳婦控告傷害,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老翁不讓媳婦進入自家住處而發生拉扯,屬正當防衛,判決老翁無罪;但檢察官昨卻提出上訴,認為蔡媳的戶籍地址還登記在老翁家裡,老翁無權阻擋,遑論以暴力手段阻止。

針對檢察官提出的上訴理由,法界人士表示,民眾對於「居住權」的主張應以「有實際居住事實」,而非以「戶籍登記地」為依據,否則,因特殊原因寄籍於親友家中的民眾,也能任意要求進入設籍處,反而對實際居住者造成騷擾。

根據地院原判決指出,蔡媳的戶籍登記在公公家,但平日居住在另一處,去年9月,蔡媳要求警察陪同回到公公家卻被阻止,過程中摔倒受傷,憤而控告公公傷害,案經審理,認為蔡媳並無正當理由進入平日沒有居住的公公家,蔡翁阻她入門是正當防衛。

但檢察官提出不同論調,上訴指出,就算蔡媳與夫家關係不佳,但沒有離婚前,她仍與蔡家有家屬關係,因此要進入設籍地,老翁無權阻止,就算真的要阻止,也不應使用暴力,甚至造成蔡媳受傷,要求法官撤回無罪判決。

記者昨實地走訪案發地,發現蔡媳與公公住處只是相隔一條小巷的對門之戶。蔡家表示,10多年前,蔡媳就搬到對面居住,戶籍也遷移過去,之後為了買車可利用公公的殘障手冊避稅,才又將戶籍遷回,檢察官以「戶籍地」為由提出上訴,讓人覺得莫名其妙。

蔡翁表示,去年6月,媳婦就跑回娘家,上個月,也跟兒子正式離婚,媳婦一天到晚控告他們,讓他們很困擾,案發當天雙方剛到法院開完庭,媳婦又想回家來鬧,他不想讓媳婦進門,雙方拉扯時都跌倒,想不到他一把老骨頭沒受傷,卻反而被媳婦以「右臀擦傷」為由提出傷害告訴,真的很無奈。

據了解,媳婦已離開彰化縣,回到南部娘家,不知去處,無法進一步取得她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