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投保協議的特色,蔡宏明表示,大陸過去雖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施行細則,但屬單方面的保護,台灣政府沒有法律依據解決台商的問題,爭議解決主要倚賴海峽交流基金會和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兩會調處。簽署協議,可將片面機制轉變成制度化模式。
蔡宏明表示,投保協議制度設計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投資協議,保護權利範圍與「台日投資協議」一致,透過第三地投資納入保護,受保護對象明確化。
蔡宏明指出,代位求償是國際協議的重要規定,過去台商遇到徵收賠償,都是大陸地方政府說了算;未來由政府指定機構代位求償,則是依市價補償。
在爭端解決方面,蔡宏明表示,雖然沒有國際仲裁,但有協商、協調、協處、調解和司法5種途徑,加上協議第15條「聯繫機制」指定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投資工作小組協處投資爭端,可增加解決問題的可行性。
蔡宏明指出,一般投資協議沒有「人身安全」條款,這是因應台商要求納入的項目,對兩岸政府都具有約束力,加上兩岸司法互助對於相互通知有具體規定,投保加司法互助協議,應可化解台商對人身安全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