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投保協議 保護台商重大進展

中央商情網/ 2012.08.0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季寬台北2012年8月9日特稿)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今天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這是台商赴大陸投資多年以來第1份兩岸雙方所簽投保協議,對台商的保護可謂向前邁進重要一步。

這份協議架構性強,其中多項備受各界關注。

首先,第2條指出,本協議適用一方投資人在另一方於本協議生效前或生效後的投資,這是對台商權益保護「溯及既往」的規定。

其次,按照第12條,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10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在政府對政府(G2G)爭端解決方面,雙方應儘速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前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透過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解決。

第三,在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P2G)方面,依第13條,可由爭端雙方友好協商等5種方式解決。

第四,在投資商務糾紛(P2P)方面,協議明定可採仲裁方式解決,當事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雖未納入國際仲裁機構,但若經雙方同意,仲裁地點似可在兩岸以外。

由於這是一份架構性高的協議,有些部分還待後續完成。例如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為何,尚待協議生效後,經雙方確認並書面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協議是兩岸雙方都適用的協議,不僅是台商保護協議,因此所規定的事項將是兩岸相互適用。

例如第2條第4款規定,「一方可採取、維持或執行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確保其重大的安全利益」。不只是台灣可以採取措施保護安全利益,大陸同樣也可以。

又如第3條指出,「一方應確保給予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障與安全」,也不僅是大陸對台商要如此,台灣對大陸也得公平。

同時,這項規定雖允許一方可於一些情形下採取或維持對投資的限制措施;「但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這對大陸來台投資將有長遠影響。

而且這項共識還在24小時通報前列入「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一語,使得機制的落實有待大陸方面的誠意。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