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導,沈丹陽指出,這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一個簽署的後續協議,有利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逐步減少投資限制,促進兩岸雙向投資。
沈丹陽說,協議對兩岸經貿領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今後,雙方將進一步根據ECFA的規定,加快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爭端解決等後續協議的商談進程。
大陸商務部統計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大陸累計批准台資8.7萬多項,實際利用台資558.1億美元,台資在大陸累計吸收境外投資中占4.6%。
此外,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顧問徐博東指出,投保協議不僅保障直接赴大陸投資的台商權益,還明文規定要保障經第三地轉赴大陸投資的台商權益。
同時,協議明確對赴台投資的「陸資」提出保護,「這是以前沒有提到的」。
而且,台商在大陸的相關待遇超越了一般投資保障協議的待遇,享受「超國民待遇」。
協議還包括了「投資促進」的內容,所以不僅是「投資保障」協議,還是「促進投資」的協議。
徐博東表示,原來台灣方面只要求保護大陸台商,大陸方面提出也要保護陸資後,台灣能在這方面給予考慮,這就是互諒互讓、考慮到對方利益做出的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