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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保協議 保障台商投資

中央社/ 2012.08.0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9日電)歷經近兩年協商,兩岸投保協議今天完成簽署,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表示,未來將可提供兩岸投資人投資權益的制度化保障,包含台商財產權、經營權及人身安全等相關權益。

海基會、海協會兩會在第5次會談時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隨即優先推動洽簽「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原本預計在去年10月第7次江陳會簽署的投保協議,不過因我方希望能加強協議中有關人身安全等方面,因此雙方又歷經近10個月協商,終於在第8次江陳會完成簽署。

這次所簽署投保協議內容包括投資人對投資人(P2P)、投資人對政府(P2G)及政府對政府(G2G)爭端解決方式;此外還進一步擴大投資人保障的範圍,包含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台商。

至於P2P爭端解決部分,投保協議明定雙方投資人可採仲裁方式解決商務糾紛,並可選擇至第三地的兩岸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經濟部表示,台商原先僅能選擇大陸仲裁機構,現在還可以回台仲裁,未來台商應可更為放心。

在P2G爭端解決方面,投保協議以5種途徑取代我方原先盼爭取國際仲裁途徑,包括爭端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由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投資工作小組協處、第三方調解程序、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等。

其中第三方調解程序,投資人未來可選擇兩岸各提出的仲裁機構或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在G2G爭端解決方面,未來則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10條規定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台商所關切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人身安全通報機制,即自限制人身自由起24小時內通知部分,最後僅以共識文件呈現,協議本文僅原則性記載雙方有通知義務,不過凡涉及國家安全與恐怖活動的拘捕案件,則不按上述規定通知。

另外,有鑒於兩岸投保協議並不涉及實質市場開放,因此簽署投保協議後,儘管可保障雙方投資人投資權益,但實際增加投資效益可能有限,還需視未來第4階段陸資來台開放投資項目,屆時是否進一步放寬陸資來台投資限制。

有關未來兩會協商議題,江丙坤今天表示,雙方都肯定將以ECFA後續協商議題包括服務貿易、貨品貿易及爭端解決機制為重心進行,並強調「任何一項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協議」,同時還將服務貿易列入後續會談優先簽署議題。

對此,經濟部長施顏祥除了肯定兩岸今天簽署投保協議外,同時也表示今年底前會努力完成服務貿易協議,並希望明年談完貨品貿易和爭端解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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