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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女嚐禁果 男友遭簡判

中央社/ 2012.08.09 00:00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9日電)苗栗1名國一女學生離家2天,與18歲江姓男友發生關係,女方母親報警提告涉嫌性侵;江男今天遭苗栗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表示,18歲江姓男子在網路上結識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女學生,2人進一步交往發展成男女朋友,今年1月間,2人相約外出見面,白天到桃園遊玩,傍晚搭火車返回苗栗男方住處,進而發生性關係。

女學生離家2天後返回住家,母親追問之下得知女兒未滿14歲,竟和男方發生關係,氣得報警,控告男方妨害性自主、妨害家庭等罪。

江姓男子向檢方表示,2人認識時,因女學生告知讓他誤以為對方已滿14歲,徵得女方同意後,兩人才發生關係。

檢方根據女學生證述表明自願,認定江姓男子未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另依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嫌,對江男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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