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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關協議 12項合作內容

中央社/ 2012.08.09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9日電)第8次「江陳會」今天簽署「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納入利害關係人可向海關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明定逐步實施優質企業 (AEO)相互承認及給予通關便利等12項合作內容。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和「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協議中,最早完成簽署的兩項協議。

財政部表示,海關合作協議內容參考國際間簽署的關務互助協定,並考量兩岸海關有關規定及兩岸經貿往來情形研擬,以符合現行關務法規為基礎,不涉及後續修法。

海關合作協議除序言外,包含總則、海關程序、海關合作、請求程序及其他共5章、17條條文。明定雙方海關應賦予利害關係人對海關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

財政部關政司司長王亮表示,兩岸受影響廠商都可向政府申請行政救濟,但實務上以台灣進出口商向台灣海關申請行政救濟、大陸進出口商向大陸海關申請行政救濟的可能性較高。

協議明定12項合作內容,其中與ECFA相關合作項目包括,為正確核估ECFA貨品貿易進口貨物關稅,提供及查核關稅估價、稅則分類及原產地認定有關資訊;建立與ECFA貨品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相互通報有關海關規定。

其他合作內容有多項與打擊走私及便利通關有關,包括提供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情報資料;海關監管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RFID);逐步實施AEO相互承認及給予通關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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