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民事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在民國99年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崇德路附近時,不慎將騎機車經過的55歲羅姓婦人撞成植物人。被害人家屬提出損害賠償付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共2000多萬元。
一審以55歲的羅婦,因車禍受傷成為植物人,需要24小時照護,依97年台灣女性平均生命計算,尚有餘命28年多,據以計算醫療費用,加上精神撫慰金部分,判羅婦獲賠1819萬餘元。張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則審酌羅婦就診醫院的評估,醫院依羅婦在去年10月間最後的住院病例推定,羅婦的餘命約為13.5年,應僅為國人平均餘命的一半,並據以估算醫療看護費用及精神撫慰金,改判羅婦獲賠132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