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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投保與國際協議原則相同

中央社/ 2012.08.0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邱國強台北8日電)台灣與大陸明天將簽署「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官員說,協議文本共18條,與國際投保協議文本「原則相同」。

第8次江陳會(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主持的制度化協商)明天登場,兩岸將同步公布投保協議文本、附件,及詳載台商人身安全通知與通報執行操作共識文件。

據台灣方面的官員表示,協議文本包含投資待遇、投資人定義、徵收、補償、代位求償以及移轉等,「與國際投保協議文本原則相同」。

不過,「代位求償」部分,不同於國際間可由政府出面,兩岸協商同意由「保險單位」代為處理。官員舉例,中國大陸輸出入銀行保險的台商,若遭受損失,可由這家銀行代位求償。

官員並說,兩岸投保協議有關P2G(投資人對政府)爭端是否由國際仲裁機構執行的問題,在談判過程中,一直牽動政治敏感神經。

按照目前投保協議進度,P2G爭端無法由國際機構仲裁,加上台灣並非華盛頓公約與紐約公約會員,幾經折衝,雙方決定以5種多元途徑,取代台商力爭的國際仲裁途徑。

第1種方式是「協商」。爭端發生時,當事人可與當地政府協商。

第2種方式是「協調」,台商若發生投資糾紛,可由「上一級機關(例如國台辦)」進行協調。

第3種方式是「協處」,投資人與政府發生糾紛,可利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轄下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做為協處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案件若進入協處階段,象徵「兩岸政府部門或主管機關介入」;而經合會轄下設立投資工作小組,進行投資協處,將隨時追蹤個案,向經合會報告。

第4種途徑是「調解」。投資人與政府常在對被徵收的土地或廠房補償金額方面發生糾紛;協議中規定,若投資人對徵收補償金額不滿,調解單位可能是「兩岸仲裁機關或調解中心」,無法由國際仲裁機構處理。

第5種仲裁方式是「司法」或是行政救濟;若爭端發生地在大陸,將由大陸司法機關或行政救濟方式處理;若發生在台灣,則依台灣司法制度處理,協議會載明必須秉持「不歧視、公平、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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