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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從事競業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08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1/08/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吳錦川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同意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子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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