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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確診前解約 保險難理賠

台灣好新聞/ 2012.08.07 00:00
iLife100/新北報導

保險是為保障未知的風險,千萬不可輕率解約!一名吳先生投保多年定期壽險,並附加防癌保險,因為不滿業務人員、輕率解約,並填寫契約終止申請書,申請終止保單,保險公司審核後,同意從前年8月9日起終止。

就在契約終止前二天,吳先生血尿赴醫院急診,並安排腹部X光和靜脈注射腎盂攝影術檢查,結果顯示右側膀胱三角有異狀及左下腎結石。前年8月14日再接受電腦斷層檢查,發現有膀胱腫瘤,於是在8月19日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並經病理組織檢驗確定罹患惡性腫瘤。

出院後,吳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罹患癌症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吳先生是在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出來後,才確認罹患惡性腫瘤,但保險契約效力在8月9日終止,因此無法給付保險金。

但吳先生主張,當初是因為業務人員一直要他買新的保單,還遊說他可以退掉舊保單,重新投保新保單,他在氣憤之餘跟業務人員說,新的舊的都不想保了,業務人員就寄了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給他。

吳先生說,他的發病日期跟接受檢查的日期,都是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理當依約賠付保險金。他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一般而言,膀胱惡性腫瘤無法經由腹部X光及靜脈注射腎盂攝影術檢查,就可以確診,臨床上仍以病理組織檢查為確診的方法,因此,雖然老吳一開始接受腹部X光及靜脈注射腎盂攝影術檢查,就發現膀胱有異狀,但也是在後來的病理組織檢查,才確定是罹患膀胱惡性腫瘤,但確定診斷時間是在前年8月21日,而非8月7日接受腹部X光等檢查時。

吳先生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的時點,已逾投保的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不在承保範圍內,因此保險公司無法依約賠付癌症保險金,並沒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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