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茲為配合本公司除息停止過戶作業,本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依其發行及
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自101年8月02日至101年08月27日為公司債停止受理轉換期
間。(註: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為停止過戶期間),可轉債最後至券商申請轉換日為101年07月
31日。
b.若本公司發行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於可轉債最後至券商申請轉換日
101年07月31日止,無執行轉換權利,並未造成流通在外股數異動,則無需再次董
事會決議重新訂定配息率。
c.若本公司債權人於最後申請轉換日前執行轉換權利,不及於召開董事會時授權由
董事長修訂配息率。(CB轉換價格調整- (1).決議反稀釋價格調整。 (2).決議授
權董事長決定價格重設事宜)等相關事宜。
D.依本公司101年7月25日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修訂CB轉換價格調整-決議反稀釋
價格調整,本公司依漢科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轉換價格,自101年
8月27日起,轉換價格由22.0元調整為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