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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to G爭端 高孔廉:協商到訴訟5管道解決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2012.08.06 00:00
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今天(6日)在第八次江陳會的會前說明會上,首度公開解釋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當中,投資人對政府(P-G)的爭端解決方式,分別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以及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5種管道。高孔廉還特別指出,未來兩岸將以經合會的投資工作小組做為聯繫平台,協助處理相關的投資糾紛。

兩岸投保協議解決投資糾紛的範圍,涵蓋投資人對政府(P-G)以及投資人對投資人(P-P)這2種情形。其中,針對P-G的多元化解決模式,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6日首度公開證實外傳的5種方法。

高孔廉說:『(原音)第一個是投資者跟當地政府之間雙邊的協商,是第一種方式;第二個方式就是協調,是由它的上一級的政府來出面進行協調;第三種方式就是進行協處,是由雙方的主管機關進行;第四個方式是調解,是由第三方來進行調解;最後還有行政救濟跟司法訴訟的程序。』

至於上述負責「協處」的主管機關,高孔廉進一步指出,投保協議第15條有明定聯繫機制,是由經合會(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投資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補充表示,雖然投保協議是以經合會做為聯繫平台,但是只要台商向海基會提出要求,海基會仍會全力以赴、為台商服務。

至於P-P部分,江丙坤表示,投保突破大陸現有法規的限制,只要投資人雙方合意,就可以選擇在台灣、中國大陸,或兩岸以外的其他國家進行糾紛仲裁。

此外,關於專門處理政府對政府(G-G)的「爭端解決協議」,高孔廉指出,目前兩岸正在協商,未來應該可以簽署,以解決G-G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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