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44,562,94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3,324,456,294股,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0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30015號
函核准在案。(2)上述減資銷除已發行股份3,324,456,294股,按照原股東持有股
份比例每仟股減少600股(即每仟股換發400股),減資後未滿一
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換發基準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
股務代理,即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併湊
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依股票
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
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3)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1年08月07日,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
資本額變更登記。(4)相關減資後換發新股事宜俟呈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減資變
更登記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另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申辦股票內容變更及提報減資換股作業計畫相關事項
並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上述相關辦理舊股換發新股及新
股預計上櫃日期等作業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