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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違審判義務 4法官遭判刑

中央社/ 2012.08.0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房阿生涉貪,高院認定被告收賄與違背法官公正審判義務有對價關係,今天重判。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高院更一審審理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案時,何得知前檢察官邱茂榮與李春地是司法訓練所同期同學,給邱新台幣350萬元,拜託邱幫忙賄賂法官換取無罪判決。

判決表示,邱收錢後數次與李春地會面,李隨後在非公開法庭提醒何智輝答辯方向。因而認定2人合意期約賄賂,李春地違背職務判何無罪。

另外,何智輝透過蔡光治及女友賴瑞珍與審判長陳榮和攀關係,轉交150萬元給陳榮和。法官認定陳榮和在審理何智輝案時,受期約行賄影響,違背法官公平、公正的審判義務。

判決指出,前法官張炳龍貪污案中,張於更四審期間交付300萬元給賴瑞珍,託她行賄法官,蔡光治得知後幫張轉交200萬元給房阿生,張案因此逆轉改判無罪。被告收受金錢與違背法官公正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

法官一審認定被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陳榮和18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9年;蔡光治20年徒刑,併科罰金350萬元,褫奪公權9年。李春地在偵查期間繳出賄款,判1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房阿生部分,法官認為,房阿生曾將賄款還給蔡光治,犯後態度良好,判決13年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高院審理後,認為房阿生因違背職務而收受的賄款已自動全數繳交,將他改判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4年,沒收已繳回的200萬元犯罪所得,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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