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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恩人自首 獲判無期徒刑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2.08.03 00:00
四十三歲肢障男子許有良,恩將仇報,去年五月,將好心收留他的婦人連刺十八刀致死。案發後,他打電話向警方自首,不料到警局投案途中,卻因酒駕撞橋被逮。最高法院認定許男因犯後自首,經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薛姓婦人九十九年四月間,同情許男右腳截肢,無業又居無定所,提供台東縣太麻里鄉金崙村富山山區的工寮供許居住,偶爾還給予生活費;許男稱呼對方為「乾媽」,雙方關係良好。

去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點半,薛婦騎車到工寮工作時,指責許將她給的生活費拿來買酒;許男竟因而心生不滿,薛婦下午一點半,工作結束返回工寮時,持預藏的自製鋼刀,猛刺她十八刀。許男在同日下午五點報警,稱工寮有人遇害;隔兩小時,再向警方表示,命案是自己所為,將前往大武分局自首。不料在投案途中酒駕撞橋。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自首的方式不限於自行投案,託人代理自首亦可,在犯罪未被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犯罪,不逃避接受裁判,都與自首的要件相符。許男殺人犯後自首,判他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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