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姓婦人九十九年四月間,同情許男右腳截肢,無業又居無定所,提供台東縣太麻里鄉金崙村富山山區的工寮供許居住,偶爾還給予生活費;許男稱呼對方為「乾媽」,雙方關係良好。
去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點半,薛婦騎車到工寮工作時,指責許將她給的生活費拿來買酒;許男竟因而心生不滿,薛婦下午一點半,工作結束返回工寮時,持預藏的自製鋼刀,猛刺她十八刀。許男在同日下午五點報警,稱工寮有人遇害;隔兩小時,再向警方表示,命案是自己所為,將前往大武分局自首。不料在投案途中酒駕撞橋。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自首的方式不限於自行投案,託人代理自首亦可,在犯罪未被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犯罪,不逃避接受裁判,都與自首的要件相符。許男殺人犯後自首,判他無期徒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