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部落格已成另一個購物頻道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認為,部落格已成為另一個購物頻道,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部落客等素人代言已納入廣告不實的連帶處罰行列,但是需要檢舉者自行蒐證舉發,當消費者質疑有廣告不實,想要蒐證舉發,經常是心有餘力不足。
消基會建議政府,可仿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薦證文章,就應視為產品宣傳,必須揭露和廣告商的關係,若未依法告知,美國最高可罰一.一萬美金。
人氣部落客美食家徐天麟認為,消基會的建議非常棒,國內已有許多部落客這麼做,他自己在部落格分類中就設有「新品試用邀約」分類,他認為這是社會責任,也是與網友間的誠信原則,畢竟分享或廠商邀約很不同。
部落客是否算「事業」公平會︰須釐清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回應說,公平法條文規範的主體是「事業」,部落客是否算是事業?還須釐清。
公平法日前通過修正案,未來素人廣告薦證者若收受報酬,只要代言不實,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罰所收受報酬的十倍金額。
吳秀明解釋,這部分屬民事損害賠償,蒐證舉發必須由當事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