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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案法律觀點 許文彬:附款涉處分私產 恐違憲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08.02 00:00
旺中購併案雖經NCC委員會審議有條件通過,但作成需先出售中天新聞台的附加條款等決議,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許文彬昨日表示,如果行政程序附加條件,是要以實體法處分私人財產作為條件,就非常不妥當,也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

許文彬表示,針對旺中案,NCC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條規定,當然可行使附加條件;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附加條款如果涉及實體法的權利關係,例如賣掉股份、處分財產等,這樣的附加條款就有問題,涉及是否符合程序目的,更牽涉「當與不當」。

他指出,行政機關雖然有裁量權,但如果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是要用實體法的權利,尤其是以處分財產來作為公法上行政條件處分,這是可被檢驗,也非常不妥當。未來如果提行政訴訟,就可能成為行政法院認定的重要爭點。

許文彬強調,反旺中購併案意見中,有人認為可能會造成媒體言論集中並有壟斷情況,他認為,媒體規模大小與言論壟斷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媒體言論是否被壟斷,不如說是媒體本身結構問題。

以國內當前現況,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說,有部分媒體經常為反對而反對,「這算不算媒體壟斷」?

許文彬指出,中時言論長期以來都呈現多元化,不像部分媒體言論一面倒,為達到防止言論壟斷,就用私權處分作通過條件,他認為非常不恰當。

還有不願具名的法官指出,NCC委員有不少出身學界,更應深知言論自由的真締,最大禁忌就是「事前限制,事後檢查」。一件媒體購併案,附加的限制條款,既限制經營事項,也涉及言論自由,恐怕會有侵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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