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崔姓男子提出國賠訴訟指稱,他因路況不熟,交通標誌設計不當,民國99年間凌晨騎機車誤入單行道的水尾巷,逆向行駛,行經一處灌溉閘門時,因閘門未在逆向設置護欄,當時天色昏暗,導致他跌落閘門內受傷,並有機車毀損等損失。
崔男認為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不當,要求路段管理機關台中市政府,賠償他醫療費用及機車毀損、精神損失等共200萬元。
台中市政府指稱,已在相關路口設置單行道禁止進入標誌及地面標線,閘門在車輛順向行駛方向都設有護欄,雖未在閘門單行道逆向行駛方向設置護欄,但若崔男依指示標誌,不要違規逆向行駛,就不會發生意外。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考量崔男損失應以50萬餘元適當,再認定崔男與市府雙方在損害原因的過失責任各為4成及6成,而判處台中市政府應賠償崔男30萬餘元,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崔男請求賠償30萬餘元應合理,判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