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在民國100年時因缺錢花用,向父親索討未果,遭父責備而發生爭執,憤而持水果刀刺殺父親胸部等要害,陳父為自保搶走刀子,陳男又拿扳手敲打父親後腦。
陳男見父無力反抗,令交出金錢,陳父拿出1萬多元,陳男又自行取走父親身上剩餘現金,共取走3萬多元,要離去前,見父倒臥血泊中,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後離去。陳父獲送醫急救,倖免於難。
一審時,陳男坦承毆打、持刀刺殺父,但並無殺人犯意,錢是父親給他的,並未強盜。陳父改口指稱,兒子並未持扳手打他,錢是他叫兒子拿走的,法官認定陳父愛子維護兒子,不可採信,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罪判處陳男徒刑17年6月,陳男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時,陳父一再表示,兒子及時通知救護車防止憾事,願意原諒他。台中高分院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改判徒刑17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