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擬公開收購晨星公司40%以上股權,待公開收購完成後,兩公司事業將進一步合併,以聯發科為存續公司、晨星為消滅公司,公平會指出,此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表示,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所營業務範圍重疊者,為「手機晶片市場」與「電視(顯示)控制晶片市場」,屬水平結合型態。由於案關產品外銷比重極大,其所面對的市場有多家國際大廠參與競爭,很難認定2項事業體結合後,會提高商品價格不受市場競爭拘束。
公平會也指出,聯發科及晨星的結合尚不易與競爭業者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行為,且相關市場參進程度並無太大障礙,國內潛在競爭者或其他跨國性集團仍可及時進入市場形成競爭壓力,同時,上下游事業仍有多家交易對象可為選擇,交易相對人尚有抗衡力量,難有濫用市場力量的可能性。因此,難認定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