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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資訊: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01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061226預定發行單位總數:2457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2457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2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預計發行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4.72%,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預計發行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4.72%,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限制條款之內容:無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設置本辦法。二、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2,457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457,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屬留職停薪者,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證之存續期間為限。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開除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等值調降之。(三)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本條第(一)(二)項之所計算之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數,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部分則不予計入。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於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於換發普通股交付之日終止上櫃(或上市)。(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本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1.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含基準日當日)。若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股,則調整為六月二十七日。3.九月二十七日。4.十二月二十七日。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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