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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曝光〉侵害名譽權 蘋果判賠30萬

自由時報/ 2012.08.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蘋果日報張姓記者根據法院定讞判決,報導「導遊勾司機 口交不算通姦」,卓姓女導遊判賠元配15萬,卓女怒告記者刊登全名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並求償120萬,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判賠30萬。

法官認定,判決書民眾可查閱屬公共領域,記者據此報導未侵害隱私權,但刊登全名確有侵害名譽權。

前年10月,蘋果日報報導單身卓姓女導遊與已婚林姓司機婚外情,在旅館口交,不久兩人鬧翻,卓女控告林性侵,林妻反控卓女通姦並求償50萬元,性侵、通姦均不起訴,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卓女須賠償林妻15萬元。

卓女認為,張姓記者連名帶姓報導私領域事務,侵害隱私權及名譽權,讓她躁鬱症復發,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訴訟。

蘋果日報以該新聞可增加讀者法律常識,並可檢視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是否與社會民情脫節,雖然直述卓女全名,仍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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