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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供停車位使用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中央社/ 2012.07.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730 11:55:00)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建物供停車場使用依地上建物停車場或地下室停車場及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分別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

該分局指出,一般建物地上停車場應課徵房屋稅,其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至於各類建築物地下室為停放車輛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予課徵房屋稅。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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