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陳姓女子與劉姓男子在民國66年間結婚、育有2 名子女;陳女主張劉男在98年間表示將皈依出家,希望她配合離婚,但1 年後會再與她恢復婚姻關係。
陳女後來發現,劉男與她離婚後不到1 個月就與同事吳姓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她因此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她與劉男的婚姻關係存在、劉男與吳女的婚姻無效。
劉男於審理時否認以出家為由欺騙陳女辦理離婚登記,他主張與陳女合意離婚並確認2 人婚姻關係消滅後,才與吳女結婚。
法院審理認為,劉男與陳女的離婚證明書上雖有證人簽名,但證人不認識陳女,僅憑劉男片面之詞就簽名,沒有親自見聞劉男與陳女有離婚真意,離婚無效,劉男與吳女的婚姻也因重婚而無效。
法院一、二審都判劉男與陳女的婚姻有效、劉男與吳女的婚姻無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