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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門竹圍住戶 有不定期地上權

自由時報/ 2012.07.3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地主的土地、佃農的房屋,兩者之間究竟存在著什麼關係呢?

依我國民法規定,土地的使用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所謂的「用益物權」,也就是能使用他人土地並獲取利益,而地上權即屬於其中之一。地上權,係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是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因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而此權利可以拋棄,更能轉讓或轉售。

以「東門竹圍」的土地來說,雖是屬於地主所有,但地主允諾讓佃農在其所擁有的土地上興建房屋,佃農因而取得地上權。而在當時,台中市尚未設立,當地為農田及河川荒地,土地的價值並非寸土寸金,地主與佃農也沒有簽訂契約,更未約定地上權的期限,使得此一土地成為「不定期」地上權。

由於地上權的存在,佃農及其後代不同意,地主就無法收回土地,而地主及其後代未允諾,佃農也無法翻修房屋。在此情況下,「東門竹圍」的房屋及巷弄,都保存了百年前的樣貌,成為台中市區內少數被保留下來的清代「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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