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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不出聲 法官裁定不算滋擾

自由時報/ 2012.07.3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打電話不出聲,犯法嗎?

4月1日至5月20日期間,苗栗縣張姓女子連續接到不出聲的電話,不堪其擾,報警根據手機通聯紀錄查出是林姓男子所為。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苗栗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為,打電話不出聲雖然不當,但不算社維法處罰的「藉端滋擾」,裁定不罰。

社維法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但法官認為所謂「藉端滋擾」,是指用言語或行動,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可容許的合理範圍,擾及安寧秩序。打電話不出聲的行為縱使不當,但是否算「藉端滋擾」,還有疑問。

法官認為,社維法規定必須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才構成,張女是個人,並非住戶,不符合要件,因此裁定不罰。

苗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表示,這種情況目前確實是無法可管,連刑法、社維法都使不上力。

律師張智宏表示,如果連社維法都沒辦法處罰,現行其他法令也無法可罰。曾有案例是當事人覺得對方在電話中都不出聲,裝神弄鬼,讓人害怕,控告恐嚇,最後檢察官仍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院民事庭庭長宋國鎮說,如果知道打電話騷擾的人是誰,又能舉證因遭受騷擾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損害,可向法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禁止對方繼續騷擾,法官判准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對方仍不停止,將因違反法院的執行命令被罰錢。

宋國鎮說,實務上曾有人因打電話騷擾他人判賠的案例,只是舉證會比較困難,雖有通聯紀錄,還必須能證明所受的身體或精神損害,與騷擾電話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官會在審酌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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