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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盈虧互抵 個人限當年度

中央商情網/ 2012.07.29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12年7月29日電)財政部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有盈虧互抵機制,但限當年度同一人的股票買賣所得盈虧互抵,虧損不能遞延到下一個年度抵扣。

立法院新通過的「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官員舉例說明,某甲102年投資A公司股票賺錢,但投資B公司股票虧損,投資B股票虧的錢可以抵投資A股票的獲利,盈虧互抵後有所得,才要課證所稅。

官員表示,但若B股票的虧損大於A股票的獲利,剩下的虧損不能遞延至103年抵扣。投資股票的虧損也不能用來抵扣當年度其他所得。

個人證所稅在102年、103年採雙軌制,其中「設算所得」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核實課稅」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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