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在某客運公司擔任司機18年的陳姓男子2年前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某路段時,與貨車碰撞,導致1名婦人受傷。客運公司因陳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2毫克違反公司規定,將他解雇。
陳男主張,他出車前酒測值是零,開車完返回總站後吃了含米酒的豬腸冬粉當早餐,酒測值才會達0.2毫克,且肇事原因也非酒駕所致,請求客運公司給付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法院一審判客運公司給付新台幣109萬多元。
高院審理,陳男利用站管人員未落實駕駛員第2趟出車前再酒測的漏洞,在空檔吃含酒精成分的食物,陳男明知公司禁酒駕,卻心存僥倖,導致婦人因此受傷。
不過,法院認為客運公司得知陳男酒駕後超過30日才將陳男解雇,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要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109萬多元,扣掉陳男肇事導致車輛受損的修復費23萬多元,陳男可獲86萬多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