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妓花4千 遮羞費再賠3萬

自由時報/
13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性交易後付清嫖妓錢,還得再付遮羞費?

屏東縣劉姓男子與越南籍有夫之婦的性交易曝光,被控妨害性自主罪,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越女的丈夫再提民事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雖是單純性交易,但因越女有配偶,造成其丈夫精神受損,判決劉男須賠償3萬元精神慰撫金。

據了解,被告劉某經越南籍阮女介紹,認識有夫之婦小君(化名),於99年5月9日、18日,分別以4000元、1600元的代價,在屏東縣潮州鎮綺夢汽車旅館等地性交易。

男子稱對方丈夫早知情

但小君回家後神色有異,其夫追問後曝光,她竟持沾有劉某精液的衛生紙等證物,前往屏東地檢署控告劉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其夫也要求民事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刑案部分業經屏東地檢署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後,她向高雄高分檢聲請再議被駁回而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屏東地院開庭後,認為單純性交易,判決劉賠3萬元精神慰撫金,其夫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結果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劉出庭應訊時,否認性侵小君,並指在旅館發生性交易前,小君曾接獲其夫電話,認為其夫知情且容忍她在外賣淫,他並無侵害配偶權,拒絕任何賠償。

法官稱女方非專門賣淫

2審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劉某與小君認識,2人都住附近,且知她有丈夫,加上「小君不是專門賣淫」,劉又無法舉證其夫知情、縱容,判劉敗訴。

法界人士表示,嫖妓判賠的關鍵,在於越女與劉熟識之外,她並未以賣淫為生,更不是習於賣淫,加上劉某知道她有配偶,性交易行為的確造成其夫精神受創,理應給付精神慰撫金,依法言法,並無不妥。

經營特種行業業者指出,應召女郎賣淫、酒店小姐坐檯陪酒,幾乎未婚居多,嫖客、恩客上門,只會問小姐年齡,沒人探聽婚姻關係,因此不會出現嫖妓又判賠遮羞費的問題。

吳姓警員則支持法官判決,認為此舉多少有助遏止性交易,畢竟嫖妓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此案應能讓嫖客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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