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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保協議 將納人身安全條款

中時電子報/鄭閔聲/台北報導 2012.07.28 00:00
八次江陳會八月九日登場,廣受矚目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內容也正式敲定。協議生效後,P2G(投資人對政府)投資糾紛,可同時引進兩岸仲裁機構合議「調解」;P2P(投資人對投資人)商務糾紛,則由兩造事先約定的仲裁機構調處,並得前往第三地仲裁。至於外傳我方力爭的台商人身安全保障不納入協議,陸委會回應,將納入人身安全條款。

八次江陳會原定六月底前舉行,但因投保協議談不攏延期,近期雙方談判已達共識,陸委會及經濟部官員也陸續向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俊俋、姚文智等人報告內容。

兩岸投資爭議分為G2G(政府對政府)、P2G(投資人對政府)、P2P(投資人對投資人)三類,G2G糾紛兩岸同意依ECFA架構處理,不在協議內容中處理。

P2G方面,目前台商與大陸官方發生商務糾紛,只能循大陸行政或法律救濟程序仲裁;這次我方原欲爭取P2G糾紛循「國際仲裁」,交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調解,但陸方堅決不接受,最後協議台商能引入台灣仲裁機構,與陸方合議仲裁,但因「仲裁」二字涉及主權問題,也在陸方堅持下改稱「調處」。P2P部分,目前台商與大陸合作廠商發生投資糾紛時,實務上只能由大陸仲裁機構調解,投保協議生效後,雙方可事先訂立合約商定,指訂兩岸任一機構作為發生糾紛時的仲裁單位;若兩造同意,也可望前往第三地仲裁,但不得要求第三地機構執行仲裁。

我方在談判時力爭將台商人身安全納入協議,要求台商在大陸遭拘留或逮捕時,應廿四小時內通報家屬。但傳出陸方不同意將相關條文寫入協議,僅承諾江陳會時做適度表態。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批評,這次投保協議內容,P2G糾紛無法尋求國際仲裁,有主權遭矮化之嫌;台商人身安全未條文化,投保協議無法確實保障台商投資權益。對此,陸委會昨晚回應指出,投保協議文本將納入人身安全條款,雙方也會用單獨的共識文件,將主管機關具體做法加以呈現,以示對本議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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