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罪大惡極 教部允給機會

中時電子報/游婉琪/台北報導
14 年前
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將永不錄用,大法官釋憲認定這項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要求教育部做出檢討。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說,針對「犯錯卻沒有到罪大惡極」的教師,會在一年內明確訂出合理的續聘時間與條件,但如果涉及性侵與嚴重性騷擾的狼師,仍維持永不錄用。

陳益興表示,教師法從八十四年公布以來,總計發生二○七件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或不續聘案,其中半數以上為性騷擾。由於有損師道包含包含性騷擾、體罰、主導考試舞弊、升等論文抄襲等情況,並非每項都嚴重到永不錄用,將在一年內訂出合理續聘時間與條件,給這些老師再次任教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