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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中央社/ 2012.07.27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工作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

釋憲理由書認為,教師法規定限制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因自省自新後能再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才是體現教育真諦的典範。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另外,釋憲文指出,教師法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這次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主席,大法官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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