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9歲張姓男子曾在前台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擔任主辦技士,負責承辦「台中港特定區市地重劃」,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業務。
「台中港特定區市地重劃」作業於民國94年由某營造公司及子公司,以工程總價新台幣25億餘元得標;營造公司工務部李姓處長擔心張男藉職務刁難、延宕所申請的工程款項,向高姓監造人員表示,願意支付高男及張男兩人每月8萬元的酒店消費金額。
高男轉告張男,並安排張男到台中市各酒店、理容中心等有女性陪酒處所消費喝花酒,自96年3月至98年8月的工程施工及作業期間,張男、高男及李姓處長等人到酒店喝花酒多達50次,花費約240萬元。
張男對犯行坦承不諱,經估算,張男所收受喝花酒的不當利益約108萬元,並已繳出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