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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登精密: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27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7/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吳江新創汽車貿易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上海家登貿易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與吳江新創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同為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291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360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360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商業本票(2)價值(仟元):23605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870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035.計息方式: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6.還款之:(1)條件:本金於到期償還,利息以每月繳息為原則(2)日期: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上海家登貿易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擬以人民幣500萬資金貸與 吳江新創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2.匯率採事實發生日之台灣銀行牌告中價匯率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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