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62.函請補正期限:101/7/273.補正內容:補正100年度年報第9頁、18頁、28頁、46頁4.因應措施:年報資料補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