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52.函請補正期限:101/07/303.補正內容:補正100年度年報第8頁、9頁、11頁、12頁、14頁、17頁、20頁、64頁、74頁之內容4.因應措施:年報資料補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