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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 法規用字被批歧視

自由時報/ 2012.07.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明宏/南投報導〕幼托整合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地方「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招收優先順序法規由縣市政府訂定,惟「不利條件幼兒」用詞易讓人有標籤化、歧視性感受;縣府教育處長黃寶園表示,將請示教育部是否能去除此敏感字眼。

縣務會議日前通過「南投縣不利條件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標準」,其中對於「不利條件幼兒」定義為「二歲以上至入國小前,處於身心障礙、發展遲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身分、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單親或隔代教養、軍公教遺族、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包括大陸配偶)、其他經縣府主管機關認定」。

幼教界直指不恰當

優先入園標準公布後,各方對於「不利條件幼兒」一詞覺得相當敏感;幼教界劉老師認為,幼兒教育人生進入社會化起點,就給予貼上「不利條件」標籤,用詞真的很不恰當;洪姓民眾則認為該用語恐讓人有先入為主的直覺。

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易秀枝表示,該條文用語是依教育部規定訂定,出發點是要讓公立幼兒園在面對申請入園人數超額時,能優先讓不利條件幼兒入園,剩餘名額再辦理抽籤或是遞補順序。

教處長:建議改善

教育處長黃寶園指出,「不利條件」的字眼確實有些敏感,也容易讓人有不舒服感受,將儘速向教育部請示,在不變動條文實質內容下,調整或去除「不利條件」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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